1起诉后撤诉,未送达对方,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起诉后原告方主动撤诉的情形下,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取决于法院是否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或者权利人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等事实,如已送达或者已告知,则诉讼时效中断;如未告知或未送达,诉讼时效不中断。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页,“原告起诉后撤诉的,如果权利人主张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奚晓明的观点强调了权利人主张的意思表示要送达义务人。因此,原告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要看是否送达。
2.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保证人未提出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是保护请求权,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权时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但是,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当然消灭。除斥期间制度保护的是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对某些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一项权利的存在有一定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就是指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当然免除。我国尚未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中的一审被告和二审被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因没有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以后的答辩权利。对于保证人未提出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的,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